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技双馨”的高技能人才,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以学分制管理为主的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个别专业面向教育扶贫地区招生或与企业签约进行定向培养的学生,以及全日制退役士兵班学生,仍实行学年制管理,其学籍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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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相关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提出申请,凭有关证明向二级学院请假,请假时长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决定。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以旷课计;未经请假且超过两周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可抗力等因素除外)。
第四条??新生入学报到后,必须按规定参加军训,并取得军训学分。学校一般在新生学年第一学期择时集中军训,因故不能参加军训者,必须在军训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批准后另择时间补训。学生未按规定取得军训学分者不予毕业。学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军训学分。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因故无法正常入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体检复查时,经学校指定的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因身体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应停课休养或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心理筛查时,根据筛查结果和专业心理机构评估,因心理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应停课前往专业医院治疗或居家服药,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三)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四)新生因创业、工作、备考、出国等原因无法入学,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其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高中毕业起点学生不超过两年,初中毕业起点学生不超过三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一个学年内不得中途申请入学,应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在下一学年开学初凭相关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一)对于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病愈后应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务室(社康中心)复查合格后,可按新生入学流程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可根据实际继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对于心理筛查中有严重心理疾病不适合在校学习的新生,治愈后经专业心理机构出具证明,学校心理服务中心复核,确认可以入学的,持以上两个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需要继续进行专业治疗者,继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凭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四)保留新生入学资格,应由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二级学院同时备案。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体检复查仍不合格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因心理疾病仍无法正常入学者;
(三)退出现役两年后仍未办理入学手续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开学两周后仍无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五)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但通知其离校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六)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妥善管理。学生在校期间,由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整理学籍档案,学生处每学期或每学年检查督促学生学籍档案完备情况。学生毕业时档案统一移交学生处管理。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军训情况登记表、新生入学档案(初中毕业起点统招学生)、体检表、学生学年评语表、学生奖励登记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身体素质测验登记表、简历表、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奖励和处分材料、毕业鉴定表、学籍登记表、实习鉴定表、毕业成绩单或已修课程成绩单、学生个人信息变更情况、学籍异动材料等。档案材料由二级学院(学生本人、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分别提供。学生转学、毕业、结业或退学时,由学生本人或单位提取。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必须认真填写《学生学籍卡》上的基本信息。学籍卡只能使用黑色墨水或签字笔填写,由班主任统一保管,并分学期对卡片进行完善。各二级学院辅导员每学期检查《学生学籍卡》的填写情况。学生毕业后,经班主任签名、二级学院负责人复核、二级学院辅导员或学籍管理员认可签名后统一交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注册,修改和完善学生本人信息,并按规定时间缴交学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交学费者,须及时提交缓交学费申请;因故不能返校报到上课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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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要登记入册,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学生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一)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不认真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上课出勤、作业和上课表现等综合情况,直接在网上申请取消其考核资格,报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不予补考,该门课程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只计最低绩点学分,不能作为学年评优的依据。?
第十六条??凡旷考或考核作弊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补考资格,该门课程重修。考核作弊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通过由国家权威机构组织的考试并获得有效资格证书,足以证明已掌握某门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予以确认并报教务处批准。毕业学年批准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可免毕业实习和论文答辩。非毕业学年在读学生入伍,该学期入伍时已修课程(含实操课)如已考试或考查,据实记分;已修课程如未考试或考查,但学时已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应综合学生出勤、作业和上课表现等表现认定学分;已修课程如未考试或考查,且学时未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不记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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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晚自习、升旗、集会或社会活动等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请假均须事先网上申请审批,或书面、微信等写清请假事由,审批后网上补假。请假须按规定逐级批准,无任何手续或证明的事后补假一律视为旷课。班主任(辅导员)批假权限为一天,二级学院领导批假权限为二天,学生处批假权限为三天。学生请假超过三天,由班主任、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学生请病假需附学校医务室(社康中心)或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需附家长说明,请公假需相关部门证明。请假期满返校或提前返校者,应及时销假;需要延假者,须按规定重走请假流程。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严格进行出勤管理,对一学期内连续旷课6-11、12-17、18-23、24-35、36节以上或累计旷课12-23、24-35、36-47、48-71、72节以上者,严格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可由本人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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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一定专长,并有充分根据说明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志趣和才能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学校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深圳技师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复核并确认拟转入二级学院(专业)认可的已修学分,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经审批同意后到学生处换取《学生转专业派位单》,转入班级凭学生处派位单安排学生就读。学生处做好学籍异动的网络信息变更。
(二)学生转出本校。须由本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按要求填写《深圳技师学院转学申请表》和《深圳技师学院学生离(转)校手续清单》,按表中顺序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做好学籍异动的网络信息变更。
(三)学生转入本校。须由本校及转出学校同意,教务处确认相关课程学分,本校招生就业处确认,二级学院专业测试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按要求填写《深圳技师学院转学申请表》,按表中顺序审批后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备案,录入学籍系统,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学生处出具《转入学生派位单》,转入班级凭学生处派位单安排学生就读。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或转学:
(一)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二)学生已处于毕业学年者;
(三)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和联合办学性质者;
(五)培养目标由较低层次转入较高层次者;
(六)初中毕业起点和高中毕业起点互转者;
(七)校内学分制学生与学年制学生互转者;
(八)按学校规定应做退学处理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必须修完转入二级学院(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修满学分方可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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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伤、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疾病等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创业、工作、备考、出国等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经学校审核同意者。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次数和期限。一般休学周期为一个学年,累计不超过两学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根据广东省技工院校毕业证核准相关规定,学生延迟毕业时间,初中毕业起点不超过三年,高中毕业起点不超过两年。学生休学累计最长时间,遵照以上规定执行。如超出以上规定时间,学生毕业时无法办理毕业证。
(二)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在网上按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休学申请,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有县(区)级以上医院签署意见,并经学校医务室(社康中心)复查),经批准后,方可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在学校食宿。
(五)休学学生必须缴清休学前所欠费用后才能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未满,一般不得中途复学。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时间按规定要求在网上提交复学申请,报有关部门和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者,应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检后“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医务室(社康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因心理疾病休学者,应提供专业心理机构出具的建议复学证明以及学校心理服务中心的复核证明,方可复学。
(四)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经教务处、学生处和所在二级学院协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六)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复学通知书》到所在班级报到注册,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得参加其他学校的课程考试,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三十四条??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保留学籍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服兵役学生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在校生因故无法上学,但又不具备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保留学籍。初中毕业起点学生保留学籍最长时间不超过三年,高中毕业起点学生保留学籍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须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申请或学校认定的各种学生休学情况,均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学生须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保留学籍,须本人在网上办理保留学籍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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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经过一学年学习所取得学分低于本学年总学分的三分之二,或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累计达五门以上者(含五门),劝其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含保留学籍时间和休学时间),超过学校所规定的滞后毕业学习年限;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癔病、麻风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学校认定应休学而不同意休学且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六)操行评定多个学期不及格,达到规定的退学要求者;
(七)因违反校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被治安处罚、触犯刑法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教务处或学生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联合签署《深圳技师学院学生退学通知》,报校领导批准。学生离校时,须填写《深圳技师学院学生离校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无故未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由班主任在网上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退学的学生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可出具在校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或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应在一周之内办理退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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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在籍学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提前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课程最低学分。
(二)操行评定合格,申请提前毕业前没有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撤销。
(三)获得本专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如专业有规定)。
第四十一条??在籍学生申请提前毕业,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为技师(预备技师)的学生,必须修满技师(预备技师)模块全部课程的学分,并获得本专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如专业有规定),方可申请提前毕业。
(二)培养目标为高级工的学生,必须修满高级工模块全部课程的学分,并获得本专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如专业有规定),方可申请提前毕业。
(三)培养目标为中级工的学生原则上实行学年制管理,一般不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在籍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具体程序和申请期限如下:
(一)学生填写《学生提前毕业申请审批表》,经家长、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在学年末提出申请,并与该学年度应届毕业生同时办理毕业证书。
(三)提前毕业学生的档案,由二级学院和班主任提前整理,并交学生处验档封档后派发给学生本人。
第四十三条??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由教务处进行成绩认定,学生处核实职业资格证书(如专业有规定),并按程序办理毕业证。
第四十四条??学生提前毕业手续办理完毕,其学籍状态在办理毕业证的学年度末记为“提前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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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学生毕业鉴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分项最低学分,并取得本专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如专业有规定),操行评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因故中断学业不能如期毕业者,可在毕业学期申请滞后毕业,并按流程和要求在网上申请。获准滞后毕业的学生须按规定缴纳相关重修费用并服从学校管理,不享受其他在校生(如学费减免、奖学金等)待遇。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且又不申请滞后毕业者,经本人申请,填写《深圳技师学院学生申请结业审批表》,获准后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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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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