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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工作制度

来源:深圳技师学院官网   发布时间:2017-07-02 11: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增强辅导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我院学生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辅导员基本任职标准为“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学生处和系部“双重领导”体制。学生处是管理辅导员的职能部门;辅导员编制在系部,在系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基本内容为学生政治思想教育以及学生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队伍建设

  第五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方向,不断提高辅导员工作水平。辅导员的选拔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我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适当比例配备辅导员,并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对辅导员实行双重身份管理、双线晋升、双重领导。

  第七条  辅导员的选拔与聘用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系部从本系专职教师和其它职能部门的行政人员中斟选。具体程序为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或系部推荐、学生处审核、院务会讨论后,由院长任命并颁发聘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第九条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第十条  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  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广大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第十三条  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班集体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作用。

  第十四条  组织、协调班主任共同做好经常性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辅导员应加强学生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生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形势与政策、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及诚实守信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文明操行教育,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行为,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维护学院稳定。

  第十七条  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和班委会的建设,参与本系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例会,负责指导和建立一支品学兼优、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学生骨干队伍,创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学生工作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要根据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九条  在学生处、院团委等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制定并完善本系学生各项管理制度和考评办法。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迎新、入学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学生操行评定、评先创优、推优入党、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毕业教育、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各项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指导和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对学生课堂出勤与纪律、晚自习、课外活动等进行检查、考核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组织学生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以及丰富多彩的课外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参与制定本系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工作日和节假日保持通讯畅通,若遇学生突发事件须立即到场处理并及时上报本系领导和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负责整理学生档案,收集并建立学生基本信息数据库,保存积累学生工作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有效地推进到学生宿舍。

  第二十六条  按时参加学生处组织的每月学生工作例会,共同学习学生事务管理知识,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把思想教育、干部培养、学生访谈、心理咨询、班级常规检查、课外活动指导、学习工作研究等制度化,不断促进系部学生工作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1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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