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质量立校、全员育人”的办学理念,树立 “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德技双馨”的高技能人才,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聘任、考核、职责、待遇和奖惩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班主任聘任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班主任聘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和人事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组成。
第五条 班主任聘任考核由各系分管领导依据本办法负责实施,聘任考核过程受学生处监督,聘任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规定
第六条 取得班主任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为人师表,热爱学生,有奉献精神。
(二)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勤奋努力,求真务实。
(三)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知识,能较好地把握职业教育基本规律。
(四)有一定的班级管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熟练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方法与技巧。
(五)了解本专业的基本情况和专业教学计划,具有指导学生学业发展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班主任工作。
第七条 班主任聘任遵照以下规定:
(一)新任教师(含专业教师和行政人员)担任班主任,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班主任岗前培训,由系部安排为期半年(一个学期)的见习班主任工作。见习期满之后,才可申请担任班主任;见习期综合评定不合格者不得聘为班主任。
(二)初、中级职称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之前,任现职期间至少担任三年以上班主任。班主任年度考核结果评为不称职的,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
(三)符合聘任条件的现任班主任,聘任期满后不得无故拒绝续聘要求。晋升高级职称后无故不接受班主任选聘的教师,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其高职低聘,不予享受高级职称待遇。
(四)学院正式聘用的行政教辅人员与专职教师同等竞聘。
(五)班主任聘任应遵循本人申请和学生处、系部推荐相结合的原则。教师经学生处或系部推荐为班主任人选后,如经系部审查、班主任聘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同意,教师本人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承担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学生处、人事处每年6—9月份组织一次班主任聘任。
第九条 班主任聘任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人提出班主任任职申请,或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由系领导推荐班主任任职人选。
(二)分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考查,系班子会议研究通过。
(三)学生处审核同意并备案。
(四)院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 聘任考核
第十条 班主任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六月底至七月中旬完成。
第十一条 各系成立由系领导、辅导员及教师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班主任考核工作。各系辅导员提供材料,系考核小组量化评分。
第十二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标准以《班级竞赛实施办法》和《班主任评比实施细则》为依据。
第十三条 担任班主任工作不满半年者,不参加本年度班主任考核。
第十四条 班主任考核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学年末班主任做好个人本年度班主任工作的全面总结,并按要求提交所在系部;
(二)个人自评。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对照《班主任评比评分表》每项指标进行自评;
(三)系部测评。系部根据班主任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以及班主任自评结果、班级常规管理工作、班级综合评比情况进行测评,汇总结果后,提交学生处审核并报学院审批,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班主任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记入班主任业务档案,作为教师晋级、奖励、提职、评优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根据深圳技师学院《优秀班主任评比细则》,以系为单位评选校级优秀班主任,学院按一定标准进行奖励。各系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评选出系级优秀班主任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班主任考核合格,按学院规定享受下列待遇:
(一)班主任津贴。学院按一定标准每学年分10个月发至各系。各系要制定考核办法,将班主任津贴与工作业绩挂钩,并拉开档次,不得将班主任津贴平均分摊。
(二)通讯补贴。学院按一定标准每人每学年12个月发放。班主任如另兼行政职务,就高发放通讯补贴,不累计。
第十八条 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班主任职务:
(一)触犯法纪法规者。
(二)师德败坏者。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者。
(四)班级管理混乱者。
(五)班主任工作学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因以上情况被解除班主任职务者,审查职称评定条件时,该学年的班主任工作不计入其班主任工作年限。
(六)身体条件不适合班主任工作者。
(七)特殊情况,如学院需要调整工作或撤并班级的。
第十九条 班主任解聘由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经班主任聘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院长批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班主任岗位职责依照我院《班主任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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